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三知初字第54号原告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陆路港物流装备产业园陆港五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振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树红,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马俊芳,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凯博建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李守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廊坊凯博建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