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浪沙针织有限公司与孟亚云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银民知初字第18号
案件名称浪沙针织有限公司与孟亚云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沙针织有限公司,孟亚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银民知初字第18号原告浪沙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波,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亚云,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南街东环市场1厅69号银川市兴庆区孟亚云针织品经销部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浪沙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孟亚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浪沙针织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沙针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沙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浪沙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慧琴代理审判员  牟 锦代理审判员  吕婷婷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志云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