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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福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郑知民初字第273号
案件名称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福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张福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27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芳,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芳芳,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福梅,女,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系XX市XX区XX便利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福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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