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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丰刑初字第908号
案件名称李×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2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丰刑初字第90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2,女,1987年8月26日。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2年8月14日被羁押,2012年8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2014)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2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2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在丰台区六里桥亿客隆服装市场A0×号其租赁的摊位内,向他人销售其从网上购进的香奈儿、卡地亚、宝格丽等品牌的皮包、手表和饰品等,从中非法获利。

2012年8月14日,被告人李×2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太平桥派出所查获,当场起获各种品牌的皮包、手表和饰品等共计80件,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劣质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53万余元。

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2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在丰台区六里桥亿客隆服装市场A0×号其租赁的摊位内,向他人销售其从网上购进的香奈儿、卡地亚、宝格丽等品牌的皮包、手表和饰品等,从中非法获利。

2012年8月14日,被告人李×2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太平桥派出所查获,当场起获各种品牌的皮包、手表和饰品等共计80件,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劣质商品,真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535553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2供述,证:2012年7月1日,我租丰台区亿客隆小商品市场A0×号摊位开始卖小商品(书包、饰品、手表等三大类),至案发时已经营了44天。

我卖的都是假冒其他品牌的产品,涉及的品牌包括香奈儿、卡地亚、浪琴、PRADA、BURBERRY、欧米茄、MIUMIU等,我没有销售这些商品的授权。

我的摊位每天的营业额大概是200元左右,盈利大概是50元左右。

我销售的假冒手包、手表等物都是从”淘宝网”掏来的,是随机去找的,看到哪家的货便宜就买了,没有记住是哪家网店。

我没有进货单,货物都是通过快递送来的。

我也没有收货单,那些单据都被我扔掉了。

我对外销售也没有记账。

我进货的价格:项链、耳钉等饰品是5至15元左右,手包是100元左右,手表是50元左右,总共进货价格是5000元至6000元左右。

我销售的价格:项链、耳钉等饰品是15至30元,手包是150元至200元,手表是100元左右。

我一共挣了4000元左右,随着挣,随着花,现在也没剩多少钱。

丰台区亿客隆小商品市场A0×号摊位的摊主是一位姓李的大姐,我租的她的摊位,每个月交给她4000元的摊位费,但摊位上的货物是我的,李大姐不知道我卖的货物是假货。

我经营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因为亿客隆市场有执照,我们租摊位的没有办理。

2、证人侯×证言,证:我是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亿客隆服装市场安保部的副经理。

亿客隆A0×摊位的摊主是谷×,她的摊位主要销售饰品,但我不清楚该摊位有没有其他销售人员。

亿客隆的摊位是一年一签合同,他的摊位大概是2012年4月1日承包的,有效期到2013年3月31日。

3、证人李×1证言,证:我从2007年开始到天秀城亿客隆服装商品市场工作,现担任该市场的市场部部长。

李×2是我们的商户,她的摊位号是A0×,她是2012年7月份前后到市场经营的,经营小饰品,有项链、耳钉等饰品,也有钱夹、眼镜、手表这些少量小商品。

李×2出售这些商品的来源我不清楚。

市场一层就有300多家商户,具体哪家都是销售的什么商品品牌,我们不清楚。

李×2销售商品的真伪情况我们不清楚,具体的价格不清楚,但我们市场是小商品市场,价格都不贵,是议价市场,价格可以商量,没有太贵的商品,一般都在几十元至上百元。

2012年8月份李×2摊位附近的商户都已经不经营了,在2013年初左右都换成其他人经营了,原来的商户去向不明。

4、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2012年8月14日,公安机关在丰台区亿客隆市场A0×号摊位将涉嫌贩卖伪造的浪琴牌手表等商品的李×2抓获,当场起获带有”CHANEL”标识的项链4条、手表4块、耳钉2对、眼镜1副、皮包3个、皮夹1个;

带有”OMEGA”标识的手表2块;

带有”LONGINES”标识的手表1块;

带有”TZSSOT”标识的手表2块;

带有”PIAGET”标识的手表1块;

带有”JAEGERLECOULTER”标识的手表1块;

带有”PRADA”标识的皮夹3个;

带有”MIUMIU”标识的皮夹2个;

带有”CARTIER”标识的手镯8个、耳钉3对、项链12条、戒指11枚、手表4块;

带有”BVLGARI”标识的项链9条、戒指4枚、手链1条、耳钉1对。

上述物品共计80件,并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的情况。

5、协议书,证:乙方(李×2)自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租用甲方(李秀云)位于亿客隆服装市场一层A0×摊位,月租金4000元/月。

6、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民警到丰台区天秀城亿客隆服装商品市场调查核实,经走访A0×号相邻摊位,以上摊位均是2013年后开始经营的,对李×22012年8月份销售商品的情况不知情。

7、北京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后附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续展注册商标证明、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及地址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蒙特布兰-辛普洛公司、浪琴钟表有限公司、欧米茄有限公司、天梭有限公司、历峰国际有限公司、普拉达有限公司、宝佳瑞股份有限公司等均委托荟萃商标(中国)有限公司(位于香港)和北京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位于北京)作为其公司的全权代表;

上述公司的商标已经注册,在其”使用商品”范围的商品均为注册商标的商品。

8、北京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证:公安机关在丰台区六里桥南亿客隆小商品城A0×查扣的货品,经鉴定,确认全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劣质商品。

9、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经鉴定,涉案货品价格共计人民币1535553元。

10、公安机关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证:抓获被告人李×2的经过及本案破获的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2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2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从摊位处起获的商品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且被告人李×2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2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

二、随案移送八十件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均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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