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鹿知初字155号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市微软路1号(OneMicrosoftWay,Redmond,Washington98052,U.S.A)。
法定代表人本杰明O.奥多夫(BenjaminO.Orndorff),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谷明亮,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卫臻浩,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盛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黎明中路东方花苑A、B幢一层5-12号。
法定代表人刘日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震宇,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伟,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微软公司与被告温州盛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微软公司于2014年6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软公司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微软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