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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政波侵犯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益法民三初字第11号
案件名称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政波侵犯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郭政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益法民三初字第11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郭政波,男,汉族,1982年10月4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沅江市熙和乡三码头村七村民组230号,系益阳市资阳区迅达家厨商行经营者,经营场所益阳市资阳区桥北大桥综合批发市场文化商贸城21号。

委托代理人罗如意,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郭政波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郭政波达成了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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