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月刑初字第128号公诉机关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略)。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7月15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17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取保候审。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鹰月检公诉刑诉(2014)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开始,被告人王XX在本市月湖区五金批发市场二区12XX号经营“XX厨卫批发部”,主营厨卫、电器等商品批发、零售。
之后,王XX陆续从广东佛山的付XX、严XX、张XX(均另案处理)等处,大量购进假冒注册商标“苏泊尔”的燃气灶、电压力锅、电磁炉、电热水壶;
假冒注册商标“美的”的电压力锅、燃气灶、减压阀;
假冒注册商标“方太”的燃气灶、热水器等商品。
王XX将购进的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往贵溪、余江、月湖等地。
截止案发,王XX已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33650元。
2013年7月15日,公安人员在王XX的店内及位于本市新南街XX号的仓库内扣得尚未销售的假冒“苏泊尔”、“美的”、“方太”等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9529.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在庭审时不持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予以证明: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和假冒注册商标“苏泊尔”、“美的”、“方太”、“格力”的电磁炉、燃气灶、电水壶、电压力锅等商品的照片;
月湖区XX厨卫个体信息;
XX厨卫销售单及已销售假冒商品价值清单;
王XX的邮政银行卡交易明细、购进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汇款单;
XX物流货物托运单及送货单;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苏泊尔注册商标资料;
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价格证明;
鹰潭市价格认定监测局出具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
证人付XX、黄XX、姜XX、邵X甲、邵X乙、夏XX、汪XX、许XX的证言;
被告人王XX的归案经过证明、户籍证明;
被告人王XX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系初犯,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X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