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307号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赫伯特·海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润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尹航。
被告温州诚宏百货有限公司鸿英分公司。
负责人于曰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柳坚。
被告温州诚宏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曰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柳坚。
被告湖州春裕纺织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张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功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诚宏百货有限公司鸿英分公司、温州诚宏百货有限公司、湖州春裕纺织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