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791民初2408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依菲,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八六九超市。
经营者:刘建忠,男,汉族,1979年4月21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希广,男,汉族,1984年4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系被告经营者的妹夫。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牡丹区八六九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菏泽市牡丹区八六九超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