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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桐乡市濮院艳子的小铺服装网店等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483民初5316号
案件名称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桐乡市濮院艳子的小铺服装网店等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桐乡市濮院艳子的小铺服装网店;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483民初5316号 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临 虹路168弄6号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5680932623。

法定代表人:周信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梦,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濮院艳子的小铺服装网店,住所地嘉兴桐乡市 濮院镇凯旋路1398号阳光花城43号一栋东间,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2330483MA29FAG18L。

经营者:王冲。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 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濮院艳子的小 铺服装网店、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

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 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迪睿纺织科技 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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