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483民初5316号 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临 虹路168弄6号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5680932623。
法定代表人:周信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梦,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濮院艳子的小铺服装网店,住所地嘉兴桐乡市 濮院镇凯旋路1398号阳光花城43号一栋东间,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2330483MA29FAG18L。
经营者:王冲。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 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濮院艳子的小 铺服装网店、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
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 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迪睿纺织科技 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