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2民初439号原告:周建兴,男,汉族,1985年12月23日生,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现成卫浴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中国水暖城二期5栋12号。
法定代表人:黄胜坤,总经理。
原告周建兴与被告福建省现成卫浴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周建兴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建兴负担。
审 判 长 (叶鑫欣)人民陪审员 (黄惠玲)人民陪审员 (林宝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 员( 颜佳 艺)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