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2民初687号原告:厦门万仟堂陶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美溪道湖里工业园40号。
法定代表人:蔡万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荣土,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厦门万仟堂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荣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万仟堂陶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万仟堂陶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厦门万仟堂陶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鑫欣)审 判 员 (谢爱芳)审 判 员 (王 辛)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颖 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