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2民初450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祝,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洪祝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后,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鑫欣)审 判 员 (谢爱芳)审 判 员 (王 辛)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颜佳 艺)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