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711号原告:王广胜,男,汉族,1966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蕾,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奋斗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河北乡徐家庄村68号。
法定代表人:马玻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杰,河北清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婷,河北清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广胜与被告河北奋斗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王广胜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广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胜撤回对被告河北奋斗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广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