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82民初2580号原告:福建正山堂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563379878D,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朱子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江志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茶掌柜茶叶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82MA1WT8TG3E,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南环路91号。
经营者:胡涛涛,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戈江区,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告:江苏胡记大罐茶茶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1NK63630,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跃龙公寓A座102、202室。
法定代表人:胡德金。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扬,上海申浩(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正山堂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靖江市茶掌柜茶叶店、江苏胡记大罐茶茶业有限公司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福建正山堂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正山堂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94元,减半收取2947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