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127号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任湛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帅特狼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黄银娣。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帅特狼皮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包含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