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1407号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OEITJIEGOA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武,北京市惠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北京市惠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蓝猫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李增发。
被告:李增发,男,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蓝猫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李增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因需要补充收集证据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清芳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吴昉昱书 记 员 吴昉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