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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马雪龙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刑更108号
案件名称罪犯马雪龙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雪龙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1刑更108号罪犯马雪龙,男,汉族,1991年11月11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日作出(2018)皖1226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雪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

被告人马雪龙不服,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5日作出(2018)皖12刑终1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马雪龙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1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马雪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雪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19年10月获表扬奖励二次。

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目前家庭生活困难。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颖上县谢桥镇人民政府等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马雪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雪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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