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9041号之一 原告: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柳青路1号(德力西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成中,董事局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弥,浙江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紫卉,浙江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徳力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桃园路167号南景苑大厦9F。
法定代表人:叶英。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珮珊,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徳力西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