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226号原告:泉州湘泉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云庄村新村。
法定代表人:杨士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星,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韧竹,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水饰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与开元路交叉口西陈砦花卉双桥基地。
法定代表人:曾志。
原告泉州湘泉艺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水饰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泉州湘泉艺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泉州湘泉艺品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湘泉艺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泉州湘泉艺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