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渝05民初2091号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住东莞市大朗镇大井头社区岭南街三巷23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WPKL9R。
法定代表人:周伟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绪静,女,出生于1980年10月12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5号25幢1-34号、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QQX303。
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熊绪静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被告熊绪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721208755.6)的行为,包括停止销售及许诺销售“一种多功能圆柱形文具盒”产品,并销毁相应侵权产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含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以及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0日周伟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多功能圆柱形文具盒”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721208755.6,于2018年3月30日获得该专利的授权。
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周伟豪与原告于2018年1月1日签订了《专利许可使用授权协议书》,约定了专利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并且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维权。
该“文具盒”针对现有文具盒的实用性进行了改进,使之更加富有美感和实用性并适于学习工作应用。
一经上市便受到广大用户的喜爱,销往全国各地,销售量良好并逐步递增,但后来发现市场上有相同的产品在销售,导致原告的销售量下降,造成了经济损失。
经调查,原告发现被告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犯原告前述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经比对,被告销售的产品落入了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盈利为目的,实施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冲击了原告的市场并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
此外,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还同时支付了律师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上述的合理开支依法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将被告诉之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熊绪静答辩认为不知道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收到法庭传票后就没有再销售了,一个文具盒50元,原告要求赔偿3万元过高,被告系下岗职工,没有那么多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结合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经审理查明:周伟豪系专利号ZL201721208755.6“一种多功能圆柱形文具盒”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2017年9月20日,授权公告日2018年3月30日,专利权期限为十年。
2018年1月1日,周伟豪与原告星博公司签订专利许可使用协议,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星博公司使用涉案专利,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进行法律维权包括起诉等,专利许可使用费20万元每年,协议有效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19年4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就涉案专利出具专利收费收据。
原告星博公司在庭审中明确其要求保护专利权利要求1、2、6。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一种多功能圆柱形文具盒,包括文具盒底壳,所述文具盒底壳上设有凹槽,其特征在于,所述凹槽的一侧边缘设有可翻开打开,并且形状与该凹槽形状相同的盒盖,所述凹槽的另一侧边缘设有可翻开打开的凹槽盖板,所述盒盖内设有盒盖凹槽,所述盒盖的一侧边缘设有可翻开打开的盒盖凹槽盖板,所述盒盖凹槽盖板和所述凹槽盖板的一个转角处均设有一个缺口,所述文具盒底壳的一端设有一圆台,所述盒盖盖于所述凹槽上时,该盒盖与所述圆台平齐;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圆柱形文具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盒盖凹槽盖板和所述凹槽盖板的外侧面均设有一个记事板;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圆柱形文具盒,其特征在于所述凹槽与所述盒盖的横截面均呈D字形。
2019年3月14日,重庆中信公证处作出(2019)渝中信证字第8186号公证书。
根据公证书记载,2019年2月27日,公证人员与星博公司代理人一起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万象大道17、19号标识有“晨光文具华润店NO.16199”的商铺,购买了文具盒一个,并取得收据一张,收据载明“网红笔盒,金额50元”。
公证人员对上述商品及单据进行封存,封存并拍照后将上述证物交由代理人自行保管,照片作为公证书附件与公证书相粘连。
庭审中,拆开经公证的涉案产品,进行当庭比对。
原告陈述,涉案产品是圆柱形的文具盒,包括底壳和盒盖2部分,盒盖与凹槽形状一样,关闭盒盖后,盒盖与圆台平齐,底壳凹槽上有可翻转打开的凹槽盖板,盒盖上也设有凹槽,凹槽上也有可翻转打开的凹槽盖板,凹槽盖板和盒盖凹槽盖板转角处均有一个缺口;
凹槽盖板和盒盖凹槽盖板均设有一个记事板;
凹槽跟盒盖均成D字形。
涉案产品包含原告权利要求1、2、6的全部技术特征,涉案产品完全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
被告陈述,涉案产品是否其销售记不清楚,但销售过类似产品,与专利方案相比,涉案产品没有计算器和镜子。
本院认为,本案系涉嫌侵犯“一种多功能圆柱形文具盒”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该涉案专利权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2017年9月20日起算,年费已按规定缴纳,周伟豪系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权合法有效。
原告星博公司与专利权人周伟豪签订专利许可使用协议,取得涉案专利的独占许可,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的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进行法律维权包括起诉等。
因此,星博公司作为涉案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有权单独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关于涉案产品是否落入原告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或者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原告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2、6,经庭审比对,涉案产品为文具盒,涉案产品包含原告权利要求1、2、6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被告陈述涉案产品没有计算器和镜子,计算器与镜子系原告从属专利权利要求3、4的技术特征,不属于原告在本案中所请求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被告未经许可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一种多功能圆柱形文具盒”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721208755.6)商品的行为、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由于原告及被告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等,故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原告请求保护专利的类型、被告侵权情节、原告支出的必要维权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15000元。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停止许诺销售涉案商品及销毁相应侵权商品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的许诺销售行为及其他库存商品,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熊绪静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一种多功能圆柱形文具盒”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721208755.6)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熊绪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5000元;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熊绪静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