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976号原告:余金石,男,1985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立可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汤坑社区金碧路292-1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包志强。
原告余金石与被告深圳市立可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余金石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金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金石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