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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凯君与中山市古镇蕊向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1637号
案件名称冯凯君与中山市古镇蕊向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冯凯君;中山市古镇蕊向灯饰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637号原告:冯凯君,女,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蕊向灯饰门市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卡之3。

经营者:刘福河,男,197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上组。

原告冯凯君与被告中山市古镇蕊向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冯凯君于本案开庭前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冯凯君撤回对中山市古镇蕊向灯饰门市部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凯君撤诉。

本案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冯凯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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