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637号原告:冯凯君,女,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蕊向灯饰门市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卡之3。
经营者:刘福河,男,197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上组。
原告冯凯君与被告中山市古镇蕊向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冯凯君于本案开庭前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冯凯君撤回对中山市古镇蕊向灯饰门市部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凯君撤诉。
本案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冯凯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