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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郑州好榜样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郑州好榜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知民初1347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郑州好榜样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郑州好榜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郑州好榜样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郑州好榜样商贸有限公司;东莞市名帅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34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辰,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好榜样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负责人:崔杰松。

被告:郑州好榜样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杰松。

被告:东莞市名帅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义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好榜样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郑州好榜样商贸有限公司、东莞市名帅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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