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终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可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经营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祭城镇张庄村130号一层。
经营者:崔立成,男,汉族。
1978年3月9日,住河南省沈丘县李老庄乡蒋桥行政村崔台子村04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盼盼,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娟,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上诉人郑州可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4知民初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可可公司与被上诉人福达公司均向本院提出申请,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福达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上诉可可公司同意福达公司撤回起诉并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福达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上诉人可可公司同意,其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上诉人可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郑州可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4知民初228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郑州可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