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05刑初161号 被告人张雪甲、赵慧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湘0405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书。
现发现其中有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一、原判决书第10页第25行“2022年6月3日”更改为“2019年6月3日”;
二、原判决书第11页落款日期“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更改为“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