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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旅顺口区通发五金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0203民初4943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旅顺口区通发五金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大连市旅顺口区通发五金经销处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03民初4943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康兄、马飞,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通发五金经销处,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黄河路69号。

经营者张坤,男,1983年11月20日生,住山东省高密市。

委托代理人刘红,女,1986年2月3日生,该经销处员工,住山东省高密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通发五金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以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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