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3民初10133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市捷科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十八甫路103号西关尚品14楼18单元。
法定代表人:林燕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捷科轩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