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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潮安区新奇士不锈钢制品厂与广州美碧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06民初3168号
案件名称潮州市潮安区新奇士不锈钢制品厂与广州美碧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潮州市潮安区新奇士不锈钢制品厂;广州美碧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6民初3168号原告:潮州市潮安区新奇士不锈钢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金石镇上官路村沟仔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3MA5193W40G。

投资人:林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夷则,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美碧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沐陂东路5号3栋4楼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349391J。

法定代表人:梁仕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玉,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潮州市潮安区新奇士不锈钢制品厂诉被告广州美碧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潮州市潮安区新奇士不锈钢制品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潮州市潮安区新奇士不锈钢制品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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