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民申19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田辰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长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烟台希雅斯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东莱街道环城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孙桂芹,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烟台盛威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
法定代表人:谢焕友,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上海田辰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烟台希雅斯酒业有限公司、烟台盛威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终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上海田辰酒业有限公司以各方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上海田辰酒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田辰酒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静审判员 朱佳平审判员 张 莹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董尔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