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初20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玲玲,女,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葛玲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