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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剑勇与深圳市龙岗区凯创晟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3726号
案件名称苏剑勇与深圳市龙岗区凯创晟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剑勇;深圳市龙岗区凯创晟电子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726号原告:苏剑勇,男,199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平,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鹏,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凯创晟电子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上林社区红岭北路3001号先科小区2栋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1。

经营者:陈桂福,男,199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原告苏剑勇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凯创晟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83034××××.5)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苏剑勇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剑勇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剑勇负担。

原告苏剑勇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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