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107刑初157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女,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住上海市闵行区。
按照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金融刑诉〔2019〕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起,被告人沈某某通过微信平台销售假冒“LOUISVUITTON”、“CELINE”等注册商标的箱包、服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0,000余元。
2019年4月9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沈某某处查获假冒“LOUISVUITTON”、“CELINE”等注册商标的皮带4根、包1只、钥匙包1个、鞋3双,按正品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70000余元。
经鉴定,上述被查扣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9年4月9日,被告人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被告人沈某某的微信朋友圈记录及微信群聊天记录,证人潘朝晖、严美玲等的证言,被告人沈某某支付宝、微信转账交易明细,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商标权利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有限公司、落维有限公司、色丽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价格证明,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被告人沈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审理中,被告人沈某某退缴赃款人民币50000元,并预交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退交赃款、预交罚金,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可予采纳。
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及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顾 斌审 判 员 张 琰人民陪审员 钱春林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经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