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3312号原告:山东一起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
法定代表人:李义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山东金城法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翰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伟,经理。
被告:山东悦家生命体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
法定代表人:罗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悦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高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一起旺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翰铭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悦家生命体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悦家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一起旺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山东一起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