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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起旺食品有限公司与山东悦家生命体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1民初3312号
案件名称山东一起旺食品有限公司与山东悦家生命体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一起旺食品有限公司;济南翰铭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悦家生命体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悦家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3312号原告:山东一起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

法定代表人:李义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山东金城法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翰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伟,经理。

被告:山东悦家生命体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

法定代表人:罗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悦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高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一起旺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翰铭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悦家生命体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悦家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一起旺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山东一起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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