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606号 原告:顾永纲,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波,天津德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肃宁县占宗农机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城关镇靖宁南街西侧。
经营者:张占宗。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欢,北京多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华,北京多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勇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九园工业园区兴安道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欢,北京多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华,北京多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永纲诉被告肃宁县占宗农机经销处、勇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顾永纲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永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永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顾永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