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民初1080号 原告:河北小蜜蜂工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正定县羊曲线9号。
法定代表人:曹伟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琨,河北大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道区金硕物资经销处,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英俊乡福利村委会112号房。
经营者:张雷。
原告河北小蜜蜂工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二道区金硕物资经销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河北小蜜蜂工具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小蜜蜂工具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河北小蜜蜂工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