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285号 原告:广州市引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恒福路155号益友(国际)汽配用品展贸中心四层B区4B070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P2P657。
法定代表人:朱春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彬、郑秋婷,广东世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路府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何泮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35013405X3。
法定代表人:路保磊。
原告广州市引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路府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引士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引士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