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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山鑫宇数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999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山鑫宇数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杭州萧山鑫宇数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999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山鑫宇数码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451号颐高数码广场2203铺位。

经营者:刘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萧山鑫宇数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杭州萧山鑫宇数码商行赔偿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1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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