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944号原告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327国道58号。
法定代表人刘会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蓉,北京博悦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金推工程机械设备维修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杜北乡石清路114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光。
原告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金推工程机械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