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9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宏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央城25#楼908。
法定代表人:查俊,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天山茶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峨桥茶市。
法定代表人:李小飞,总经理。
上诉人芜湖宏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天山茶业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初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安徽省天山茶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上诉人芜湖宏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同意被上诉人安徽省天山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安徽省天山茶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初63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安徽省天山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安徽省天山茶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765元,由芜湖宏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