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1490号 原告:陈兆劲,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宜泉,四川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镜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温树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宗杰、邹甜甜,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兆劲与被告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兆劲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兆劲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陈兆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