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981号原告:唐光华,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博,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昌振,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鼎烨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荔村社区华发北路46号桑达大厦2层空中连廊2A层010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昌。
原告唐光华与被告深圳市鼎烨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59××××.9、名称:智能故事机(FIA))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光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光华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