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3民初6348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山,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雯婷,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蜀泸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云龙镇云河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邓超兰,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勇,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系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长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蜀泸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