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民初1645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义学,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真、何群涛,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义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义学的起诉,系当事人自愿,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