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8409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雄,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博茂通讯器材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661号A1栋A101室,经营者:刘鹏。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1号。
负责人:石三平,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怡珩,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萍,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博茂通讯器材经营部、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