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5民初78795号原告: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蒋林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冰一,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征宇,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坤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谢军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明,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坤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倪红霞审 判 员 陆光怡人民陪审员 林新建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孙奇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