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14319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谢侃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宗焰,广东昊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星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一。
法定代表人:杜有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政华,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强,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星脉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