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3知民初1030号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
被告:天津市鑫豪迈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65号珠江五金城C区21栋14号。
法定代表人:沈华贤。
被告:浙江爱必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新碧镇下小溪村碧东97号。
法定代表人:舒畅。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鑫豪迈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浙江爱必胜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诉称,宝时得集团创立于1994年,是一家集电动工具研发、制造、营销于一体,拥有国际知名电动工具品牌的跨国公司。
在美、英、德等国拥有十多家海外分公司,在意大利、澳大利亚有两大海外研发子公司,在苏州、张家港有两大制造基地。
是中国规模最大的电动工具制造商和出口商之一,在国际、国内电动工具市场赢得了较高的知名度。
截至2017年底,已经在全球申请专利超过6000件,位居同行业前列,同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在电动工具领域创造了几十项世界领先技术,带动了世界电动工具技术的革新,赢得了业界认可。
产品曾获得“红点奖”、“IDEA金奖”、“杰出工业设计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设计红星奖金奖”。
原告隶属于宝时得集团,于2012年9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砂光机”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123046××××.5,于2013年3月27日公告。
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且于2019年1月30日申请了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显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该“砂光机”样式美观,使用方便,一经上市便受到广大用户的喜爱,销往全国各地,销售量良好并逐步递增,但后来发现市场上有大量侵权产品销售,使原告商誉受损,导致销售量下降,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经调查,天津市鑫豪迈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店铺中销售的带有“ABS3101”表示的平板砂光机外观与原告专利构成近似,该侵权产品由浙江爱必胜工贸有限公司生产制造。
两被告上述行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侵害了原告专利权。
故,诉讼请求:1.判令天津市鑫豪迈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砂光机”产品的行为;
2.判令浙江爱必胜工贸有限公司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砂光机”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及生产模具;
3、判令浙江爱必胜工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停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4、判令天津市鑫豪迈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浙江爱必胜工贸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其认为,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当由浙江爱必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请求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郑州市、长沙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天津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设计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
被告天津市鑫豪迈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天津市河西区,属于本院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浙江爱必胜工贸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郑州市、长沙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浙江爱必胜工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80元,由被告浙江爱必胜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裴 然审判员 王颖鑫审判员 刘雪峰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法官助理封宇华书记员王天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郑州市、长沙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同意指定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发生在天津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设计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