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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平阴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文笔山店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4031撤诉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1民初4031号
案件名称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平阴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文笔山店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4031撤诉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平阴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文笔山店;平阴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4031号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阴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文笔山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主要负责人:谭伟,经理。

被告:平阴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庞军,经理。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阴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文笔山店、平阴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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