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4031号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阴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文笔山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主要负责人:谭伟,经理。
被告:平阴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庞军,经理。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阴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文笔山店、平阴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