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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俊、郭叙森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303刑初790号
案件名称洪俊、郭叙森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洪俊;郭叙森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303刑初79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洪俊,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安徽省庐江县雨斯制伞厂法人代表,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于2018年12月2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6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马千里,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叙森,男,198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安徽庐江县雨斯制伞厂生产厂长,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户籍地江西省定南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于2018年12月2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6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坤,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9)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俊、郭叙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继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俊及其辩护人马千里、被告人郭叙森及其辩护人刘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7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洪俊、郭叙森未经“红叶”商标持有人许可,在安徽庐江县雨斯制伞厂的经营中,私自在雨伞上使用注册“红叶”商标,按照货号101单价9.5元/支;

货号305单价9元/支;

货号333单价9.5/支,货号356单价11元/支的价格进行销售。

一、现场搜查扣押的事实2018年12月22日,南阳市公安局侦查员依法对庐江县雨斯制伞厂仓库、李某1、孟某、胡某店里进行了现场搜查,扣押了大量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红叶”雨伞、雨伞配件、雨伞标牌。

现场查获涉案假冒红叶伞共计价值239360元。

经浙江红叶制伞有限公司鉴定以上产品均为假冒红叶牌雨伞。

1、在安微庐江县雨斯制伞厂仓库现场查获货号101“红叶伞”245箱(一箱40支);

货号305“红叶伞”40箱(一箱60支);

货号333“红叶伞”6箱(一箱60支)。

涉案价值118120元。

2、在南阳市光彩市场李某1店内,搜查出货号356“红叶伞”15箱(每箱60支);

货号101“红叶伞”68箱(每箱40支)涉案价值35740元。

3、在南阳市镇平县贾宋街孟某店内,搜查出型号101“红叶伞”28箱(一箱40支);

型号305“红叶伞”9箱(一箱70支);

型号305“红叶伞”11箱(一箱60支);

型号356“红叶伞”1箱(一箱60支)。

涉案价值22910元。

4、在洛阳市关林市场胡某店内及仓库,搜查出货号305花色“红叶伞”29箱(一箱60支);

货号305格子“红叶伞”29箱(一箱60支);

货号:333“红叶伞”7箱(一箱60支)货号:101“红叶伞”86箱(一箱40支)。

涉案价值62590元。

二、经查证已经销售的事实2018年9月15日、11月7日,洪俊两次销售给安徽宿州张某货号101的假冒红叶伞价值2716元。

2018年9月15日,洪俊销售给湖北荆州夏松货号333的假冒红叶伞价值6000元。

2018年9月-11月期间,洪俊多次销售给南阳李某1、镇平孟某、洛阳胡某假冒红叶伞,南阳市卧龙区“红叶牌”雨伞代理商满某受浙江省红叶制伞有限公司的委托,从上述几家店里收购假冒红叶伞价值53471元,按照洪俊实际销售价计算共计44353元。

经浙江红叶制伞有限公司鉴定,均系假冒红叶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洪俊、郭叙森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叙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洪俊、郭叙森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洪俊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判处被告人郭叙森有期徒刑二至三年,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洪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洪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洪俊到案后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系初犯、偶犯、无前科;

涉案的商品多数未流入社会前被查获,社会危害性不大;

建议从轻判处。

被告人郭叙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叙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郭叙森系被雨斯制伞厂雇佣的人员,该厂有自己的注册商标,不是以生产假冒伪劣雨伞为主业;

郭叙森是在公司老板指挥下从事的加工工作,对购买、销售假伞的行为未参与,犯罪行为参与程度不高;

郭叙森在该厂无股份和分红,无违法所得,领取的固定工作;

郭叙森到案后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系从犯、初犯、偶犯、无前科;

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洪俊、郭叙森未经“红叶”商标持有人许可,在安徽庐江县雨斯制伞厂的经营中,私自在雨伞上使用注册“红叶”商标,按照货号101单价9.5元/支;

货号305单价9元/支;

货号333单价9.5/支,货号356单价11元/支的价格进行销售。

2018年12月22日,南阳市公安局侦查员依法对庐江县雨斯制伞厂仓库、李某1、孟某、胡某店里进行了现场搜查,扣押了大量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红叶”雨伞、雨伞配件、雨伞标牌。

现场查获涉案假冒红叶伞共计价值239360元。

经浙江红叶制伞有限公司鉴定以上产品均为假冒红叶牌雨伞。

1、在安微庐江县雨斯制伞厂仓库现场查获货号101“红叶伞”245箱(一箱40支);

货号305“红叶伞”40箱(一箱60支);

货号333“红叶伞”6箱(一箱60支)。

涉案价值118120元。

2、在南阳市光彩市场李某1店内,搜查出货号356“红叶伞”15箱(每箱60支);

货号101“红叶伞”68箱(每箱40支)涉案价值35740元。

3、在南阳市镇平县贾宋街孟某店内,搜查出型号101“红叶伞”28箱(一箱40支);

型号305“红叶伞”9箱(一箱70支);

型号305“红叶伞”11箱(一箱60支);

型号356“红叶伞”1箱(一箱60支)。

涉案价值22910元。

4、在洛阳市关林市场胡某店内及仓库,搜查出货号305花色“红叶伞”29箱(一箱60支);

货号305格子“红叶伞”29箱(一箱60支);

货号:333“红叶伞”7箱(一箱60支)货号:101“红叶伞”86箱(一箱40支)。

涉案价值62590元。

2018年9月15日、11月7日,洪俊两次销售给安徽宿州张某货号101的假冒红叶伞价值2716元。

2018年9月15日,洪俊销售给湖北荆州夏松货号333的假冒红叶伞价值6000元。

2018年9月-11月期间,洪俊多次销售给南阳李某1、镇平孟某、洛阳胡某假冒红叶伞,南阳市卧龙区“红叶牌”雨伞代理商满某受浙江省红叶制伞有限公司的委托,从上述几家店里收购假冒红叶伞价值53471元,按照洪俊实际销售价计算共计44353元。

经浙江红叶制伞有限公司鉴定,均系假冒红叶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1)照片14张2018年12月22日在安徽省庐江县冶父山镇雨斯制伞厂现场搜查出的假冒红叶牌雨伞和外包装箱、假冒红叶牌雨伞伞架、半成品假冒红叶牌雨伞、货号101假冒红叶牌雨伞、红叶伞红色内包装袋、红叶伞透明内包装袋、红叶伞伞顶商标、货号101红叶伞合格证、货号356红叶伞合格证、货号333红叶伞合格证、货号305红叶伞合格证、“红叶”售后吊牌、成箱包装好的货号305、货号333假冒红叶牌雨伞(2)假冒红叶顶标的微信聊天记录照片11张证实从洪俊手机里调取的他让叶继块加工假冒红叶吊牌、假冒红叶OPP伞袋、假冒红叶合格证(3)2018年9月25日李某1卖给桐柏彭7件假冒红叶伞的照片2张、11月15日在李某1店里购买864把假红叶伞及购货单照片6张、11月17日在孟某店购买12箱假红叶伞照片3张、10月13日下午在孟某店购买401.6元假红叶伞及购货单照片3张、11月23日购买洛阳胡某店里的假红叶伞照片2张;

给胡某微信转货款照片2张;

胡某发给王长云、郭少军的货运单照片4张、11月29日洛阳发贾宋假红叶伞5件照片1张、11月19日买胡某红叶伞购货单、微信转货款照片2张、11月22日在南阳万通货运部拍摄的合肥洪俊发孟某20件假红叶伞货运单、货号356的假红叶伞20件实物照片3张、11月25日下午拍摄的庐江县雨斯伞仓库,发现厂车正在卸包装上打着红叶的伞照片2张、11月30日在孟某店购买20件红叶伞发往光彩市场的货运单照片1张、11月30日孟某发到光彩给满某的20件假冒红叶伞提货照片1张、11月30日买孟某20件假冒红叶伞付款15600元货单照片2张。

2、书证(1)被告人户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洪俊、郭叙森均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庐江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于2018年12月25日出具的提押证明一份证明庐江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于2018年12月22日23时羁押洪俊、郭叙森,于2018年12月25日提出庐江县看守所由办案单位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经侦大队解回南阳市看守所羁押。

(3)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证明被告人洪俊、郭叙森均无违法犯罪记录。

(4)庐江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于2018年12月22日出具的到案经过一份证明2018年12月22日14时许,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张世民、李四海将被告人洪俊、郭叙森在庐江县冶父山镇幸福村抓获,于当日23时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

(5)浙江红叶制伞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浙江红叶制伞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浙江省义乌市春晗南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虞成荣;

注册资本:肆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1999年9月23日;

营业期限:1999年9月23日至长期。

(6)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发的浙江红叶制伞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证(第1116691号)红叶商标注册人:义乌市稠城镇龙凤制伞厂注册人地址:浙江义乌市小商品市场注册商标变更证明一份(2003年2月21日):经核准第1116691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浙江红叶制伞有限公司(8)注册商标变更证明一份(2007年10月16日)经核准第1116691号商标变更注册人地址变更后注册人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春晗南路169号(9)商标续展注册证明一份兹核准第1116691号商标第18类续展注册;

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6日(10)洪俊让他人加工吊牌账单一份证明2018年4月19日制作型号101红叶吊牌花了3066元;

2018年7月12日制作型号305、型号333、型号356吊牌花了4000元。

(11)侦查员李道东、张培达于2018年12月6日提取的洪俊给李某1的货物配送6张、给孟某的货物配送单2张浙江红叶制伞有限公司提供的2018年红叶伞常规品单价表一份型号305一把10.5元;

型号101一把11.3元;

型号333一把11.6元;

型号356一把13.3元。

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8年12月22日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经对安徽省庐江县雨斯制伞厂进行搜查,扣押下列物品:货号101“红叶伞”245箱(一箱40支);

货号305“红叶伞”40箱(一箱60支);

货号333“红叶伞”6箱(一箱60支);

“红叶”商标雨伞半成品折叠伞640支;

“红叶”商标伞架800支;

“红叶”商标外包装箱500个(箱体印有红叶商标);

“红叶”商标红色塑料包装袋1711个(袋体为红色印有红叶商标);

“红叶”商标透明塑料内包装袋18400个(袋体为透明印有红叶商标);

“红叶”伞顶商标150个(圆形印有红叶标志);

“红叶”伞合格证3129张,货号101;

“红叶”伞合格证94张,货号333;

“红叶”伞合格证124张,货号305;

“红叶”伞合格证8张,货号356;

“豇叶”伞吊牌232张(14)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8年12月22日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经李某1店进行搜查,扣押下列物品:货号356“红叶伞”15箱(每箱60支);

货号101“红叶伞”68箱(每箱40支)。

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8年12月22日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经对孟某店进行搜查,扣押下列物品型号101“红叶伞”28箱(一箱40支);

型号305“红叶伞”9箱(一箱70支);

型号305“红叶伞”11箱(一箱60支);

型号356“红叶伞”1箱(一箱60支)。

红叶伞三箱,型号321;

红叶雨衣一箱(25个);

红叶伞一箱,型号334(60个)。

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8年12月22日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经对洛阳市永益县雨具商行仓库进行搜查,扣押下列物品:货号305花色“红叶伞”29箱;

货号305格子“红叶伞”19箱;

货号:333“红叶伞”7箱;

货号:101“红叶伞”86箱。

现场照片证明2018年12月22日公安机关对安徽省庐江县雨斯制伞厂搜查出的假冒红叶品牌雨伞和包装箱等物品。

红俊吊牌账单、聊天记录证明雨斯制伞厂向他人购买红叶吊牌。

销货清单、配送清单、送货单证明被告人洪俊向孟某、李某1、胡某等人销售“红叶”伞。

安徽镇江印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发货明细证明被告人洪俊通过安徽镇江印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定做红叶伞外包装箱。

情况说明证明庐江雨斯制伞有限公司销售假冒“红叶”牌雨伞销售的价格表。

3、鉴定意见(1)浙江红叶制伞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出具的鉴定报告书我公司人员在南阳市市场非本公司代理商处购买的“红叶”牌晴雨伞,我们进行了鉴定,具体情况如下:1、该商品伞架按板未标有“红叶”两字;

2、该商品伞面上工号鉴与我公司不一致,且工号签上没有企业名称;

3、该商品吊牌上字体与我公司不一致,且没有“红叶公众号”二维码;

4、该商品手提袋、PP套与我公司不一致;

5、该商品伞带宽窄与我公司不一致。

6、该商品伞帽与我公司不一致,且没有“红叶”字样;

7、该商品伞带宽窄与我公司不一致。

我公司保证未生产(包括委托他人生产)及向市场提供该商品,并承诺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对我公司与被浙江红叶制伞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0日出具的鉴定报告书四份比对照片22张证实浙江红叶制伞有限公司提供的假冒红叶伞与正品红叶伞售后吊牌、合格证雨伞内包装袋、雨伞内工号签、伞把按钮处、伞顶、伞珠颜色、伞带宽窄的。

(2)关于货号101红叶伞产品鉴定报告浙江红叶制伞有限公司在安徽雨斯伞厂洪俊处及河南省洛阳市发现的货号101“红叶”伞产品,通过公司的技术部门鉴定均为假冒我公司的产品,鉴定报告如下:1、该商品伞架按板未标有“红叶”两字;

2、该商品伞面上工号鉴与我公司不一致,且工号签上没有企业名称;

3、该商品吊牌上字体与我公司不一致,且没有“红叶公众号”二维码;

4、该商品手提袋、PP套与我公司不一致;

5、该商品伞带宽窄与我公司不一致。

6、该商品伞帽与我公司不一致,且没有“红叶”字样;

7、该商品伞带宽窄与我公司不一致。

我公司保证未生产(包括委托他人生产)及向市场提供该商品,并承诺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对我公司与被仿冒同类商品的生产经销情况进行核查。

附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正品照片与见别方法图示,浙江红叶制伞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0日出具的鉴定报告书四份:比对照片22张证实浙江红叶制伞有限公司提供的假冒红叶伞与正品红叶伞售后吊牌、合格证雨伞内包装袋、雨伞内工号签、伞把按钮处、伞顶、伞珠颜色、伞带宽窄的。

(3)关于货号101红叶伞产品鉴定报告浙江红叶制伞有限公司在安徽雨斯伞厂洪俊处及河南省洛阳市发现的货号101“红叶”伞产品,通过公司的技术部门鉴定均为假冒我公司的产品,鉴定报告如下:1、该商品伞架按板未标有“红叶”两字;

2、该商品伞面上工号鉴与我公司不一致,且工号签上没有企业名称;

3、该商品吊牌上字体与我公司不一致,且没有“红叶公众号”二维码;

4、该商品手提袋、PP套与我公司不一致;

5、该商品伞带宽窄与我公司不一致。

我公司保证未生产(包括委托他人生产)及向市场提供该商品,并承诺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对我公司与被仿冒同类商品的生产经销情况进行核查。

(4)关于货号305红叶伞产品鉴定报告浙江红叶制伞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南阳市洛阳市发现的货号为305“红叶”伞产品,通过公司的技术部门鉴定均为假冒我公司的产品,鉴定报告如下:1、该商品伞架按板“红叶”两字与我公司不一致;

2、该商品伞面上工号鉴没有,与我公司不一致;

3、该商品吊牌上字体与我公司不一致,且没有“红叶公众号”二维码;

4、该商品伞带宽窄与我公司不一致。

我公司保证未生产(包括委托他人生产)及向市场提供该商品,并承诺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对我公司与被仿冒同类商品的生产经销情况进行核查。

(5)关于货号333红叶伞产品鉴定报告浙江红叶制伞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南阳市、洛阳市发现的货号为333“红叶”伞产品,通过公司的技术部门鉴定均为假冒我公司的产品,鉴定报告如下:1、该商品伞架按板未标有“红叶”两字;

2、该商品伞面上工号鉴与我公司不一致,且工号签上没有企业名称;

3、该商品吊牌上字体与我公司不一致,且没有“红叶公众号”二维码;

4、该商品手提袋、PP套与我公司不一致;

5、该商品伞带宽窄与我公司不一致。

我公司保证未生产(包括委托他人生产)及向市场提供该商品,并承诺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对我公司与被仿冒同类商品的生产经销情况进行核查。

(6)关于货号356红叶伞产品鉴定报告浙江红叶制伞有限公司在河南省洛阳市发现的货号为356“红叶”伞产品,通过公司的技术部门鉴定均为假冒我公司的产品,鉴定报告如下:1、该商品伞架按板未标有“红叶”两字;

2、该商品伞面上工号鉴与我公司不一致,且工号签上没有企业名称;

3、该商品吊牌上字体与我公司不一致,且没有“红叶公众号”二维码;

4、该商品手提袋、PP套与我公司不一致;

5、该商品伞珠与我公司不一致;

6、该商品伞帽与我公司不一致,且没有“红叶”字样;

7.该商品伞带宽窄与我公司不一致。

我公司保证未生产(包括委托他人生产)及向市场提供该商品,并承诺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对我公司与被仿冒同类商品的生产经销情况进行核查。

4、人身检查笔录、搜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侦查员李道东、张培达于2018年12月25日18时59分在光武分局对被告人洪俊进行人身检查,经查该洪无外伤、未携带违禁品。

侦查员李道东、张峰于2018年12月22日14时45分在安徽省庐江县公安局对被告人郭叙森进行人身检查,经查该郭无新鲜伤痕、未携带违禁品。

侦查员李道东、张培达于2018年12月25日18时53分在光武分局对被告人郭叙森进行人身检查,经查该郭左膝盖处左侧有一处伤疤、未携带违禁品。

搜查笔录光武分局侦查员李道东、张峰于2018年12月22日10时5分在楼天明见证下对安徽省庐江县雨斯制伞厂进行搜查,搜查出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光武分局侦查员陈瞻、吴喜林于2018年12月22日10时10分在李某2带领、张首波的见证下对李某1位于南阳市电厂旁岗王庄民房仓库进行搜查,搜查出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5、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满某的陈述我叫满某,今年54岁,现在南阳市卧龙区张衡路光彩大市场1栋11号做中国驰名商标“红叶牌雨伞的代理商。

我要报案,有人贩卖假冒的“红叶牌”雨伞,请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制假商贩,维护我们的权利。

今年5月份,有很多客户反映我们代理的“红叶牌”雨伞比其他商家销售的价格高,让我引起怀疑,通过客户反映的情况,9月份的时候,我在南阳市苹果市场北门国强货运部发现了一批假冒“红叶牌”的雨伞,通过物流信息我发现发货的商家是南阳市卧龙区光彩大市场东门门口店名为:天堂伞(注册的公司是佳景商贸公司),9月25日,我在该店铺内购买了1箱(60只)红叶牌雨伞,经过浙江省红叶制伞有限公司鉴定,我在天堂伞店铺内购买的1箱(60只)红叶牌雨伞均为假冒商品,所以今天我们和厂家过来报案。

天堂伞店铺位于南阳市卧龙区光彩大市场东门门口,店名为:天堂伞,店铺老板名字叫李某1,今年40多岁,南阳本地人,他们店有一个仓库位置在光彩大市场东边一个庄里面。

注册的公司是佳景商贸公司。

我们通过物流信息发现他有一次一次性发了8箱红叶牌雨伞,少部分在店内当样品,大部分在仓库内,品种主要为两种,货号101型号的为直干伞,货号356型号的为折叠伞。

我们是经过浙江省红叶制伞有限公司鉴定确定他们销售的红叶牌雨伞为假冒商品,厂家可以提供鉴定文书给公安机关。

天堂伞店铺内销售的红叶牌和正规厂家生产的相比,质量、标牌、包装均有差别,他们销售的雨伞上面均挂有红叶标志的标牌,标牌做工粗糙,有很大瑕疵,雨伞顶端和内部主干上没有正规红叶牌雨伞的标志。

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我们通过厂家进货为每只13.5元,销售价格为14-14.5元,他们销售的假冒红叶牌雨伞的销售价格为每只13元。

我在发现南阳市光彩市场天堂伞雨具店售卖假冒红叶牌雨伞的事情之后,立即向浙江省红叶制伞有限公司反映此事,红叶制伞有限公司委托我:如果在市场发现有假冒红叶牌的雨伞,就将它收购回来,降低名誉损失。

经过我这段时间的走访,发现了一些销售假冒红叶牌的雨伞的地点和情况,我在现场也拍摄有图片,现在提供给公安机关。

1、9月25日,我在桐柏县国强货运部发现光彩天堂伞雨具店给桐柏县彭玄华(雨伞经销商)发了7件红叶牌雨伞。

(1-2图片为证),11月15日,为了证实天堂伞雨具店是否卖有假冒红叶牌雨伞,我从天堂伞店进购了864把,价值12096元红叶牌雨伞,货到之后,经厂家鉴定均为假货(3-8现场图片及销货单为证),2018年11月29日,我在光彩佳景商贸(天堂伞店)发现5件红叶伞,我购买了,价值3276元,确认为假红叶伞(以图片38、39、40号为证)。

以上两次共计在天堂伞店购买假红叶伞21件,价值15366元。

2、10月13日,我在镇平县贾宋镇孟某经营的“凡亚雨具劳保批发店”进购了一批价值401.6元的红叶牌雨伞,11月17号从贾宋镇孟某处进购了12箱价值9120元红叶牌雨伞,经红叶厂家鉴定,我从孟某处进购的两批红叶牌雨伞都是假货。

(9-14假货图片及销货单为证),2018年11月30日,又在贾宋孟某处发现了20件(价值15600元),我购买后让其发往南阳光彩货运部(有图片34、35、36、37号为证)以上共计在孟某处购买32件假冒红叶伞,价值共25121.6元。

3、11月19日我在洛阳市关林芳达市场张灵山、胡某处进购了5件300支红叶牌雨伞价值3990元,2018年11月23日又在张灵山、胡某处进购了16件960支,价值8988元红叶牌雨伞,经红叶厂家鉴定均为假货(15-25发货图片销货单及微信转账记录为证)以上两次我共计在张灵山、胡某处进购了21件假冒红叶伞,价值12978元。

4、11月22日,我在南阳市万通货运部发现贾宋孟某从合肥一个叫洪俊的人那里进购了20件红叶牌雨伞,我让人走近观察,扒开包装箱,发现这批雨伞的包装写着红叶牌,洪俊跟浙江红叶制伞公司从来没有合作关系,为此在11月25日我前往洪俊经营的合肥庐江县雨斯伞厂门口,发现有几辆大车正在装货,我走近仔细观察了一下,发现雨伞的包装都是红叶牌的,几辆大车装完货之后,直接开到洪俊存放雨伞的仓库(26-33图片为证)。

我从佳景商贸(天堂伞店)、贾宋孟某处和张灵山、胡某处总共购买了74件假冒红叶伞,价值53471元。

我经营代理红叶牌雨伞20多年,红叶牌的外包装包装严密,包装箱标签上附有条形码,红叶伞从厂家发货从来不用外编织包包裹,红叶伞结构是每把红叶伞的握把都有红叶标志、吊牌上有售后服务二维码,每箱红叶伞都会附有厂家鉴定报告,从而辨认红叶牌雨伞的真假。

洪俊是安徽庐江县人,今年47岁,他在庐江县冶父山镇开办了一家名为“雨斯”的伞厂,主要生产各种长伞和折叠伞。

6、证人证言(1)证人赵某的证言2018年10月份,南阳市红叶雨伞品牌的代理商满某找到我说,我销售假冒的红叶牌雨伞,他本人和我也认识,希望我能够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我本人确实也销售了一些红叶牌的雨伞,但是我不知道是假的,所以今天我过来说明情况。

我卖红叶牌雨伞大概快20年,雨伞都是从郑州、浙江正规红叶代理商那里进购的,2018年5月份,我从洛阳市关林芳达市场3号街130号房市场永益雨具手套商行张灵山、胡某那里进购了一批10箱共400支红叶牌雨伞,在我店里销售,后经浙江红叶制伞有限公司鉴定:我在洛阳进购的那批红叶牌雨伞均为假冒商品。

我在洛阳进购的假冒红叶牌雨伞都是直杆101型号的,进购价格是10.5元,市场价进购的话是11.5元。

以前我不知道在洛阳市关林芳达市场张灵山处进购的红叶牌雨伞是假冒的,因为张灵山也是红叶品牌雨具的代理商,是满某告诉我之后,经厂家鉴定我才知道从张灵山处进购红叶牌雨伞是假冒的。

我在洛阳进购的这批雨伞是通过物流发货,等货到之后我把货款通过银行卡转账或者微信支付的方式把货款打给胡某,洛阳市关林就一个物流公司具体名字我记不清了。

张灵山、胡某都是50多岁,洛阳本地人,张灵山电话是:139××××5703、137××××6473,微信号:139××××5703,胡某的点话是:151××××2818,微信号×××。

(2)证人李某1的证言我现在南阳市光彩市场开了一个名叫“天堂伞”的门店,经营雨伞。

我就经营天堂牌的,宝丽姿的,晶叶牌牌子的雨伞,我店的一楼是门店,二楼是仓库。

我2000年的时间卖过箱子外印有“红叶”牌的雨伞的伞,从2001年开始就不再卖这个牌子的伞了,店里还有些零散货,店里面有的只是当时剩下的伞。

还有就是今年四、五月的时间,有两个推销雨伞的人来到我的店里,向我推销“红叶”伞,12块一把,还说这是正品货,这个价钱要比我从郑州的代理商那里进货便宜有个一块多钱,当时就留了12箱。

向我推销“红叶”伞的人是俩男的,一个约三、四十岁,一个约50岁左右。

一箱内装有60把伞,对外出售14块钱一把,基本上卖完了,剩下都是零散的。

推销的人员当时他们推销的时间就开着一辆面包车,当时就从车上给我卸的货。

红叶牌雨伞的箱子外观是白色的,箱子外印有“红叶”伞。

我于2018年11月15日对外出售“红叶”雨伞,每把14元,2018年11月29日对外出售“红叶”雨伞234把,每把14元,这次些雨伞经浙江省红叶制伞有限公司鉴定为仿冒产品,具体这些货卖给谁,我记不清楚,但是这些伞是仿冒的产品我确实不知道。

11月15日我不是卖了864把,当时货不够,我就里面掺了点宝丽姿的货给他们。

11月29日这次卖的全是红叶牌的伞。

这些伞是从向我推销该品牌雨伞的人那里买的,今年四、五月份的时间进的那12箱。

我总共进有一次货,一箱60把。

合计共720把,我11月15日出售的864把和我11月29日出售的234把,能卖这么多是因为店里原来还剩的有两三箱。

我店里这剩的两三箱没印象,不知道咋来的。

好像11月29日这200多把伞,对外出售的好像不是红叶伞,当时我不在家。

我回来听当时店里雇佣的一个女店员说卖了200多把伞,具体卖的啥伞我不知道。

这个女店员是叫“小华”,具体叫啥我不知道。

三四十岁,因为她儿子结婚,今年下半年不干的,大概是今年10月份来的,11月底不干的,我经常出差,想不起来她啥时间在我店里工作的。

“小华”是自己去店里应聘,没问具体名字,没留身份证。

平时我不在,店里的员工谁在,谁负责招呼。

现在是淡季都不卖东西,我也经常出差,旺季我媳妇负责招呼,我好像记错了,好像是那次推销的人,当时给我卸了15箱货。

我的红叶牌雨伞从安徽庐江县“洪俊”伞厂进的,从今年5月份开始从庐江进货,陆陆续续共计进了有一百一、二十箱的货。

这个厂家原来是经营“洪俊”品牌的雨伞的,我和这个厂家合作了好多年,今年厂家问我是否卖“红叶”伞,说是便宜,我就开始从这个厂开始进“红叶”伞。

我有俩仓库,都在岗王庄,我门店的二楼有时间也放点货。

具体卖了多少红叶伞我不记得了,大概最多卖有三、四十箱,长伞、折叠伞都有。

我进的折叠伞是一箱690元,一箱60把,每把11.5元,对外出售14元一把,这种折叠伞的箱子是白色的。

长伞进的是一箱400元,一箱40把,每把10元,对外出售11元一把,这种伞的箱子是那种土黄色的。

今年四、五月份没有人到我店里向我推销红叶伞这回事。

只是今年四五月份的时间,庐江厂家给我联系说,他们现在有便宜伞,问我要不,我说要,这才他们给我发的货。

庐江给我联系的人具体叫啥我不知道,我手机备注的就是洪俊,他的手机是189××××3333,我和他合作的时间比较长,是从2012年或者是2011年开始合作,他刚开始的时间是经营“洪俊"牌子的伞,我一直从他那里进洪俊伞。

就是今年他问我要红叶伞不,我才开始从他那里进这个货的,他本人就是这个厂的老板,这个厂家不是“红叶”伞的经销代理商当时卖给我的时间,只是说便宜,没对我说是否是正品,我也不知道是否是正牌商品。

我的店名叫天堂伞门店,我公司的名字叫南阳市佳景商贸有限公司。

(3)证人李某2的证言我们佳景商贸公司主要经营雨具产品,有天堂伞、宝丽姿伞、晶叶伞、红叶伞,还有雨衣,还有其他的一些小品牌,我也记不清了。

我们经营的这些天堂牌伞、宝丽姿牌伞、晶叶牌伞、红叶牌伞我想着应该有授权,但是我没有见过授权书。

我仓库在南阳市电厂旁边,我也说不清那个地方,就是今天我带你们去的那个地方,仓库是我们老板李某1租的,具体在谁那租的我不清楚,我们店里经营的雨具在那里存放。

今天在我们仓库和店里搜查出来的红叶牌伞是我们老板李某1联系的,具体和谁联系的我不知道,我就去接过一回这个牌子的货,大概有个十几箱,那是一个月前的事情了,老板李某1安排让我去南阳市光武西路景顺物流园一个货车接的货,佳景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是我们老板李某1,李某1,四十多岁,个子有个一米七左右,中等身材,电话:1350738231,我主要负责店里的销售,有时也去物流上接货,我们店里经营的雨具进货都是由老板李某1联系的,仓库总共存储了七八十箱红叶牌雨伞,今天都被你们查扣了。

(4)证人孟某的证言我是在贾宋街开天堂、红叶伞雨具店,我以前都是卖的合肥洪骏牌雨伞,去年3、4月份,洪骏牌雨伞的老板跟我说:合肥有一家代理红叶雨伞的,想让红叶雨伞的销量上去,就让制作洪骏雨伞的老板帮他推销红叶雨伞,制作洪骏雨伞的老板就让我帮他推销红叶雨伞,今年我就找的顺车拉了一些,101型号的有40件、305花型号的10件共50件。

我今年3、4月份一共在他这进红叶雨伞进了一次货,进回来的红叶雨伞共花了2万多元钱,进的红叶雨伞卖出去卖了有十几件,卖了5千元左右。

还剩30多件。

我除了从安徽合肥庐江进过红叶雨伞,还从郑州也进过红叶雨伞,去年10月份从郑州进了十几件,今年5、6月份进了十几件。

这些红叶雨伞是真的假的我不清楚,我进这些红叶雨伞是通过电话联系,然后通过顺路车捎回来。

我没去过合肥制作洪骏牌雨伞老板厂里,只是知道地址是在安徽合肥庐江,我有老板的电话在我手机上,我只用物流发过一次洪骏牌雨伞,没有用物流发过红叶雨伞。

我进的红叶雨伞有305和101两个型号,305是短的可以折叠的,101是长的,305进价是10元,101型号是10.3元。

305型号我在市场上卖10.7元钱一把,101型号在市场卖11元钱一把,我不知道从安徽合肥庐江购买的红叶雨伞是假冒的,没有见过安徽合肥庐江的老板,老板叫洪俊:1895656333,微信号:×××。

(5)证人胡某的证言我现在洛阳市洛龙区关林市场经营永益雨具商行,永益雨具商行的法人是我老公张灵山,现在有4个人在店内帮忙,店内生意都是我在负责的,其余的人要不是在店内招呼店,要不是送货的,我老公一直都在郑州市开一个雨具店卖天堂伞的。

今天你们到我店内及仓库内扣押假红叶伞141箱,其中(305花)29箱、(305格19箱)、(333)7箱(101长伞)、305花、305格、333具体价格记不住,假红叶伞的进价比从厂家进价便宜1块钱左右,假红叶伞101型号进价9.8元,从厂家进的红叶伞101型号11.3元,真红叶伞的进价及卖价和假红叶伞的进价及卖价相差1块钱左右。

我经营永益雨具商行大概7、8年左右,代理红叶伞大概有4、5年了,我代理红叶伞应该从红叶伞厂家进货的,红叶伞的厂家是浙江省义乌市,从我店内及仓库内查扣的假红叶伞是从安徽省合肥市发过来的,洪俊给我发的货,我从合肥市洪俊处进红叶伞大概是从今年10月份开始的,进的型号如下:101型号:100件;

305型号:55件;

333型号:7件,总计:162件假红叶伞,以上我从合肥市洪俊处进的162件假红叶伞进价是:71240元人民币,我从合肥市洪俊处进货,洪俊通过物流将货物发到洛阳市,然后我们店内的人到物流公司提货。

有时间是在洪俊发货之前,我将钱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转给洪俊,有时间是见到货后再给洪俊转钱。

我进的假红叶伞在门店内以批发、零售的方式卖了5件305型号的假红叶伞,批发、零售是10.2元-10.5元一把,一件60把,总计卖了3150元人民币。

2018年5月份,我卖给南阳市贾宋镇赵某10件101型号的假红叶伞,一把11.3元人民币,10件400把共计4520元人民币,赵某通过银行卡给我转账;

我卖给南阳市的王长云假红叶伞,王长云有三笔分别是2018年11月18日,南阳市王长云通过微信给我转3999元人民币,我通过物流给他发了5件假红叶伞;

2018年11月23日南阳市的王长云让我给一个叫“郭少军”的人发16件101型号假红叶伞,王长云通过微信给我转账8988元人民币,我将这16件货通过物流发到南阳市收货人写的是“郭少军”;

2018年12月份王长云通过微信给我转了两笔钱一笔20000元人民币,一笔5080元人民,两笔共计:25080元人民币,让我给“郭少军”发假红叶伞101型号及305型号,具体发了多少件数量记不清楚。

王长云总计是38067元人民币,我卖假红叶伞销售额总计45737元人民币。

我是通过物流公司发到南阳市的,到南阳市后由赵某、王长云接货,赵某是通过银行卡给我转账的;

王长云是通过微信给我转账的,我收钱的银行卡是农业银行卡,卡号:95×××16,户名是张灵山;

我微信昵称:洛阳天堂伞总经销,账号:×××,微信绑定的手机号码:151××××2818,绑定的是张灵山的农业银行卡。

我卖假红叶伞张灵山不知道。

我和王长云都是通过微信联系的,只知道他是在南阳市镇平县贾宋镇做生意的,具体情况不清楚,他的微信昵称:天堂红叶,微信号:×××,电话号码记不住了,12月份王长云给我转账的5080元人民币用于买红叶伞,我应该是发的真红叶伞。

我是和浙江省义乌市红叶伞厂家签订的红叶伞洛阳市代理。

之前一直都是在浙江省义乌市进的红叶伞。

红叶伞生产厂家我知道的就一家是浙江省义乌市的厂家。

以前洪俊到洛阳市我们市场推销过他们厂生产的“洪俊”牌子的雨伞,大概10、11月份左右,我给洪俊联系,在他的厂里订购了一批“洪俊”牌子的雨伞,后来货物到洛阳市后,我看到他给我发的是“红叶”牌雨伞,后来我给洪俊联系说我要的是“洪俊牌子”的伞,你怎么给我发的是红叶牌子伞,这一批“红叶牌子”伞我敢卖不,洪俊说没事,这是洪俊厂生产的伞,让我在店内卖。

我想着这是雨伞,又不是吃的东西,卖出去闹不死人,就将这一批“红叶牌子”的伞放在店内卖。

我从合肥市洪俊处进的假红叶伞101型号,每把价格是9.8元,从义乌市红叶伞厂家进的是每把11.3元;

305(花、格)型号从洪俊处进价是每把8、9元左右,从义乌市红叶伞厂家进的是每把10.3元;

333型号从洪俊处进价是每把9.5元,从义乌市红叶伞厂家进的是每把11.6元。

我和洪俊一直通过电话联系,平时都是通过网银转账,有时候洪俊来洛阳了,就给他现金。

(6)证人陈某的证言我是2017年2月份来雨斯制伞厂上班的,我的主要工作是加工雨伞,就是把雨伞布安装到雨伞架上然后挂上商标。

我们雨斯制伞厂老板是洪俊,厂长姓郭,具体厂长的名字我不知道。

我们操作间负责雨伞架安装的工人有七八个,基本上都是我们村上的。

我们雨斯制伞厂主要生产的是洪俊牌的,红叶伞也做,做的不多,都是我们操作间安装的雨伞架,然后挂上红叶牌的商标,我们都是根据厂长小郭提供的制货单进行加工的,我从2017年2月份来的时候,这个厂就在生产红叶牌雨伞,具体数量我不知道,工资都是老板洪俊给我们发放的,工资按计件发放,多劳多得。

(7)证人徐某的证言我来雨斯制伞厂五六年了,我的主要工作是把布料缝合在雨伞架上。

然后在上边挂作间负责雨伞架安装的工人有七八个,基本上都是我们村上的。

我们雨斯制伞厂主要生产的是洪俊牌的,红叶伞也做,做的不多,都是我们操作间安装的雨伞架,红叶牌的雨伞也是我们操作间每个人分一点制作的,然后挂上红叶牌的商标,我们都是根据小郭提供的制货单进行加工的,工资都是老板洪俊给我们发放的工资,工资按计件发放,多劳多得。

(8)证人李某3的证言我是2018年11月1日到南阳市卧龙区光彩市场天堂伞店里打工的,其中有老板李某1、小曾、磊和我。

小曾和磊我不知道叫啥名,我和这个天堂伞里的老板李某1媳妇郭东丽是一个村的,我是通过李某1的媳妇介绍过来的,我平时帮着做中午饭,有人来进货了,我帮忙配货,看着店。

我们店里卖的天堂牌、宝丽姿牌、晶叶牌,还有其他的牌子我记不住了应该不卖红叶牌的雨伞,我没有见过这个牌子的雨伞,你们从店里面搜出来一箱红叶雨伞我也不清楚伞是怎么回事。

老板负责进货、卖货,小曾负责向到店的客户介绍雨伞,还负责装箱发货,磊负责卸货和发货,磊是老板李某1媳妇的兄弟。

(9)证人郭某的证言我是2012年左右到南阳市卧龙区光彩市场天堂伞店里打工的,平时家里面地忙完了,就来店里帮忙,店里有四个人,其中有老板李某1、小曾、李某3和我,小曾不知道叫什么名字,我和这个天堂伞里的老板李某1媳妇郭东丽是一个村的,我是通过李某1的媳妇介绍过来的。

我平时负责卸货和发货,平时店里乱了收拾收拾,老板啥都管,平时负责进货和卖货,小曾负责向客户介绍雨伞,还负责装箱发货,李某3平时给我们做个饭,有时候还帮忙配点货。

我们店里卖的天堂牌、宝丽姿牌、晶叶牌、洪俊牌伞,还有其他的牌子我记不住了,也卖过红叶牌雨伞,是老板联系好直接发过货到我们店门口,我不知道从哪里进来的。

我们店里的红叶牌伞基本上不怎么卖,每次卖货了搭配着谁要了给谁发点。

(10)证人张某的证言我认识庐江县雨斯制伞厂的法人洪俊。

2018年具体几月份忘了,洪俊来我们店里发名片介绍他的业务,之后就相互加了微信和留了电话号码,我店里面也零卖雨伞雨具,我就在他那里进购了一些洪俊牌雨伞和红叶伞,我们属于生意上的关系。

我是在2018年9月15日,在洪俊那里进购了3箱型号为101格的红叶牌雨伞,一箱40支,单价为9.7元,总金额1164元。

2018年11月7日,在洪俊那里进购了箱型号为101格的红叶牌雨伞,一箱40支,单价为9.7元,总金额1552元。

我是在微信上跟洪俊商议购买红叶伞的,付款方式是直接给他微信转账,我交代他用一定用志国物流发货,收货位置在宿州市埇桥区中山街,收货人,张某,电话139××××8985。

我的微信号是×××,昵称:新华箱包。

公安机关向我出示我与洪俊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洪俊给我发货(红叶伞)的清单由我确认属实,我是在2018年9月15日,在洪俊那里进购了3箱型号为101格的红叶牌雨伞,一箱40支,单价为9.7元,总金额1164元。

2018年11月7日在他厂里进购了4件,货号:101格的红叶伞,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他支付了1552元货款,两次共计金额2716元。

我不知道洪俊生产的红叶伞牌雨伞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我从洪俊处进购的假冒红叶伞全部卖完了,都是销售到零售到我们本地了。

(11)证人邢某的证言我叫邢某,1973年02月04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军ニ路东林巷8号,现在安徽省庐江县振江印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车间生产负责人。

我是2018年5月份,在担任安徽省庐江县振江印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车间生产的负责人,主要管理生产这一方面工作。

安徽省庐江县振江印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12日,法人郑为双,股东朱红玉、郑为仕,2017年8月14日变更法人为朱幼章,股东张文兵、刑世平、张志国,公司经营范围设计、生产、销售瓦椤纸箱板生产等。

公司首先是有业务员对外开拓市场拉业务,拿到订单之后交给厂里面负责业务评审的束经理审查是否符合生产,符合生产条件的话后就将订单交给我,由我负责在车间里面生产。

生产洪俊牌雨伞、红叶牌雨伞的内外包装这个业务是业务员李务农发展的,他是2017年8月14日厂里变更之前留下的业务员,他在2017年11月份就离职了。

你们厂生产的红叶伞内外包装客户是谁,按流程,客户需要提供给我们他们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商标,客户叫洪俊,他是庐江雨斯制伞厂的法人,我们厂给他生产了一些洪俊牌雨伞的内外箱、和少量的红叶伞牌雨伞的内外包装,洽谈业务是由李务农负责的,我不清楚。

之前的我不知道,我是2018年5月份来到厂里面的。

2018年5月份至今我们厂生产了多少红叶牌雨伞的内外包装这个我没有计算过。

公司生产洪俊牌雨伞、红叶牌雨伞的内外包装的订单在我们公司会计黄某那里。

我也是按照公司下发的订单生产的。

张姓分管是我们厂的股东,名字叫张文兵,他的电话是138××××4099会计黄某是2017年8月14日公司变更之后担任公司会计的,她的电话是182××××1399.(12)证人马某的证言我叫马某,男,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河南省淮阳县白楼乡沙沃村071号,现在周口市华耀城C区9栋19号经营一家名叫马某伞业的店。

我和洪俊认识十几年了,是通过朋友在生意上认识的,洪俊生产的洪俊牌雨伞我店里也销售,我们的关系是生意上的伙伴,我进购他的洪俊牌雨伞在店里面卖。

我在2014年10月9日申请注册了豇叶伞商标,在2016年7月11号注册成立了淮阳县豇叶雨伞有限公司,我公司没有生产能力,从2014年开始我就将我注册的豇业雨伞的商标授权给洪俊让他找人制作豇叶伞的商标和吊牌,并在他厂里生产豇叶伞牌雨伞,他将生产加工的豇叶牌雨伞制作完成之后通过物流在发给我,等于说我授权他做豇叶伞,他做成之后在卖给我。

2016年7、8月份你是否委托洪俊让他帮忙制作一些红叶伞内外包装、吊牌以及将一些散伞让洪俊加工成红叶伞在通过物流发给你?

没有这回事,我跟洪俊只有豇叶伞生意来往,不牵扯红叶伞的事。

你让洪俊加工豇叶伞,这个伞的内外包装、吊牌这些东西是在哪里制作的。

这个我不清楚,我把豇叶伞的注册商标授权给洪俊让他制作豇叶伞,他在哪里加工的豇叶伞商标、内外包装我不清楚,伞是在他厂里制作的。

洪俊在他厂里制作假冒的红叶伞我知道,我在2018年3月份在他厂里看到有制作假冒的红叶伞,我当时还劝他这是违法的,他不听。

我从来没有在洪俊哪里进购过红叶牌雨伞。

洪俊是在哪里加工的红叶牌雨伞的内外包装和商标吊牌这个我不清楚。

我店里的红叶伞是从安徽合肥、山东临沂、河南郑州红叶伞代理商那里进购的。

马某证实:2016年7、8月份你是否委托洪俊让他帮忙制作一些红叶伞内外包装、吊牌以及将一些散伞让洪俊加工成红叶伞在通过物流发给你?

没有这回事,我跟洪俊只有豇叶伞生意来往,不牵扯红叶伞的事。

我让洪俊加工豇叶伞,这个伞的内外包装、吊牌这些东西是在哪里制作的我不清楚,伞是在他厂里制作的。

洪俊在他厂里制作假冒的红叶伞我知道,我在2018年3月份在他厂里看到有制作假冒的红叶伞,我当时还劝他这是违法的,他不听。

我从来没有在洪俊哪里是否进购过红叶牌雨伞。

(13)证人黄某的证言我叫黄某,1984年05月07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纵阳县黄山村双井组,现在安徽省庐江县振江印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当会计安徽省庐江县振江印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12日,法人郑为双,股东朱红玉、郑为仕,2017年8月14日变更法人为朱幼章,股东张文兵、刑世平、张志国,公司经营范围设计、生产、销售瓦椤纸箱板生产等。

2017年8月份到安徽省庐江县振江印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当会计的,我的工作就是核对公司账目。

我认识庐江县雨斯制伞厂的法人洪俊,大概在2018年6月份,我和邢某厂长去庐江雨斯制伞厂去找洪俊送对账单时见过一次,他在我们厂定做了洪俊牌雨伞和红叶牌雨伞的内外包装箱,红叶牌的包装箱少一点,洪俊牌的外包箱居多。

2017年8月14日,公司变更之前是业务员李务农负责洪俊厂里的外包装业务,账目是前会计李志辉负责核对,公司变更之后我接手了会计职务,李务农2017年11月份开始就不经常在厂里面上班了,陆陆续续会接收点订单给厂里做,到2018年5月份左右的时候就彻底离开厂里了,之后这方面的业务也是李务农通过电话联系介绍的。

之前的我不知道,我知道的是从2017年8月份开始给洪俊制作红叶伞内外包装的,价钱从2元-9元不等,数量记不清楚了,他定做洪俊牌雨伞外包装箱的数量较多,红叶伞的包装箱少的很。

他是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我厂支付货款的,我也是通过微信发对账单给他对账的。

我的微信号是×××,昵称:黄。

我与洪俊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我发送给洪俊的对账单由我确认属实。

2017年8月19日红叶伞,规格922×240×240,数量200只,单价6.3元,总金额1260元。

2017年8月19日红叶伞,规格540×320×285,数量100只,单价4.8068元,总金额480.675元。

2017年9月2日红叶伞,规格922×240×240,数量100只,单价6.3元,总金额630元。

2017年10月10日红叶伞,规格922×240×240,数量111只,单价6.9元,总金额765.9元。

2017年10月19日彩箱,规格500×300×296,数量300只,单价9元,总金额2700元。

2017年10月19日内盒,规格290×282×92,数量150只,单价2.25元,总金额337.5元。

2017年10月28日红叶伞,规格922×240×240,数量200只,单价6.9元,总金额1380元。

2017年12月01日红叶伞,规格992×240×240,数量211只,单价6.9元,总金额1455.9元。

2018年03月22日红叶伞,规格992×240×240,数量214只,单价6.85元,总金额1465.9元。

2018年05月22日红叶外箱,规格500×300×296,数量100只,单价9元,总金额900元。

2018年05月22日红叶内盒,规格290×282×92,数量500只,单价2.25元,总金额1125元。

2018年6-11月账单:2018年06月29日红叶内盒,规格290×282×92,数量550只,单价2.25元,总金额1237.5元。

2018年06月29日红叶彩箱,规格500×300×296,数量110只,单价9元,总金额990元。

2018年07月14日红叶伞,规格992×240×240,数量207只,单价6.36元,总金额1316.52元。

2018年07月18日红叶伞,规格992×240×240,数量90只,单价6.36元,总金额572.4元。

2018年07月18日红叶外箱,规格500×300×296,数量399只,单价9元,总金额3591元。

2018年07月18日红叶内盒,规格290×282×92,数量1995只,单价2.25元,总金额4488.75元。

2018年08月02日红叶伞,规格992×240×240,数量278只,单价6.36元,总金额1768.08元。

2018年10月07日红叶外箱,规格500×300×296,数量410只,单价9元,总金额3690元。

2018年10月07日红叶内盒,规格290×282×92,数量2050只,单价2.25元,总金额4612.5元。

2018年11月10日红叶伞,规格992×240×240,数量265只,单价6.2元,总金额1643元。

以上货款共计:36410.625元以上这些是我们厂给洪俊制作的红叶牌内外包装箱的数量和价格,但是我们只收到他2017年的货款9000多元,2018年以后的货款洪俊没有支付给我们厂,都是李务农跟洪俊对的帐李务农不干之后我才管这部分账目,洪俊在我公司制作红叶牌雨伞内外包装箱的时候都是李务农联系的、李务农是安徽合肥人,他在2018年5月份已经离开厂子。

他的电话是1395111066,他现在在干什么我不清楚。

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洪俊的供述与辩解因为我的制伞厂生产假冒“红叶”注册商标的雨伞,今天被警察传唤到公安机关了。

我经营的雨斯制伞厂工人不确定,有时候多有时候少,这些工人都是附近村子上的人,他们都是按件计酬的。

厂里没有专职的会计和出纳,管理人员就我一个,我的厂子有一个自己的品牌,我自己注册的商标“洪俊”。

除了“洪俊”外,还生产的就是“红叶”牌子的雨伞,“红叶”牌子的雨伞不是我注册的商标,“红叶”是浙江的一个雨伞品牌,我是假冒“红叶”的注册商标,2017年10月份左右开始生产假冒的“红叶”牌雨伞,我在雨伞上使用“红叶”注册商标没有经过“红叶”商标持有人授权。

因为这两年生意不好,我注册的“洪俊”商标不出名,销量小,红叶伞在市场上好卖一点,所以假冒“红叶”注册商标。

我开始生产假冒的“红叶”牌子雨伞到现在,具体数目我记不清了,大概生产有一千箱左右,一箱有装40把伞的,有装60把伞的。

装40把伞的是直杆伞,装60把伞的是折叠伞,这些假冒的“红叶”牌子雨伞,我都销售到河南省南阳了,具体是卖给南阳光彩市场的李某1,还有一个是镇平县的,叫孟某,这两个人是我的经销商,卖给李某1不到100箱伞,卖给孟某40来箱,直杆伞的货号是101,一把是9.7元,每箱40把伞,价格为388元。

折叠伞分两种,一种货号是305的每把是8.5元,一箱60把,价格是510元,一种货号是333的每把是9.5元,一箱60把,价格570元,货物销售后都是客户将货款通过银行转账打入我的银行卡内。

我用于收货款的主要有两张银行卡,一个是建设银行的,一个是农业银行的。

银行卡的户名都是我自己,我销售到南阳市的这些伞,全部是通过物流公司运输到南阳市的,我们厂里的面包车先把货拉到庐江县的物流公司,有小宛物流、老汤物流,其他几家物流我都记不清名字了。

然后这些物流公司再把货拉到合肥市中转。

到合肥后是什么物流公司我就不知道了,通过物流公司都是发的伞。

我制造的假冒“红叶”品牌的雨伞,伞体上没有“红叶”商标标识,只是每把伞上面挂有一个吊牌和一个伞包,在吊牌上和伞包上有“红叶”商标标识。

再一个就是包装箱上有“红叶”商标标识,这些带有“红叶”商标标识的吊牌、伞包和包装箱是找人做的,当时有一个电话,和那个人联系,定做的这些吊牌、伞包和包装箱,后来这个人的电话停机了,我也联系不上他了。

刚才公安机关在我厂里搜查的时候,假冒“红叶”品牌的雨伞清点的数目是;

货号为101的伞有245箱,货号305的伞有40箱,货号333的伞有6箱。

这些都是成品伞。

还有8包是没有装箱的,每包大概有七八十把伞,我除了销往南阳的假冒“红叶”品牌的雨伞外,还销售到在洛阳关林一家经销商,是个女的,名字叫胡某,销售给她有一百多箱伞,在我厂里生产是郭叙森负责的,是去年应聘到我厂里的,他主要就是负责厂里的生产,销售是我来管的。

我的厂里生产假冒“红叶”品牌的雨伞,郭叙森他不知道。

我厂里生产的雨伞都是一样的,挂上“红叶”的吊牌就是红叶伞,挂上“洪俊”的吊牌就是洪俊伞,有客户需要红叶伞了,我就给工人交代一下,多少伞挂上“红叶”的吊牌。

郭叙森不参与这个事。

我做红叶伞是在2016年七八月份,当时周口的马某让我给他想办法做一点红叶伞的外包装箱,其他地方不给他做,我就联系了安徽振江印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定制了100多件红叶伞外包装箱,马某把自己制作的散装货号305的红叶伞大概四五十箱发给我,让我把这些雨伞装在红叶伞的包装箱里包装起来,然后再发给他,马某支付我加工费,一把3毛钱,之后我通过马某接触到了制造“红叶伞”伞架标牌、内包装袋、伞顶圆形商标、售后吊牌、合格证的制造商,就开始在我的工厂里生产假冒的红叶牌雨伞,红叶伞销量比较好,还有一些客户问我能不能做点红叶伞,我当时想红叶伞的规格和我制造的洪俊伞规格是一样,把商标改一下就能用,也可以增加销售额,多赚点钱,就开始批量生产了。

马某,河南周口人,50多岁,在周口经营一家雨伞店,他的电话是189××××2300,安徽振江印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位置在庐江县开发区,我就是在那里定制的红叶伞外包装箱,我平时联系的都是他们公司的分管,一个姓张,电话是:138××××9669,一个叫李务农,电话是:151××××0111,给我做红叶吊牌商标的人叫叶继块,浙江温州的,我没有见过他本人,他的电话是:130××××7715,微信号与电话同号。

我与叶继块吊牌账单和微信聊天记录由我本人确认属实。

2018年4月19日,红叶吊牌101格30660张+配套30660张=61320×0.05元=3066元2018年7月12日红叶吊牌:305花=10000个,305格10000个,356格10000个,333格1000个,加配套40000共80000个×0.05元=4000元。

2018年7月17日红叶吊牌:101=20000加配套共40000×0.05元=2000元,红叶顶标5000×0.01=500元,红叶OPP伞套22000×0.05元=1100元,红叶按钮10000×0.03元=300元。

2018年9月21日,红叶305吊牌做1万。

2018年10月21日,红叶按钮2万。

2018年10月27日,红叶OPP伞套2万,顶标2-3万。

2018年12月3日,红叶356吊牌1万,顶标3万。

2018年12月7日,红叶伞袋半透明半磨砂的伞袋1万,我生产销售的假冒红叶伞有货号为:101、305、333、356四种型号,101的成本价大概8.8元,出厂价9.5元,305的成本价大概7.8元,出厂价8.5元,333的成本价大概9元,出厂价9.5元,356的成本价大概9.2元,出厂价10元左右。

公安机关2018年12月22日在我厂里搜出的货号101“红叶伞”245箱(一箱40支);

货号305“红叶伞”0箱(一箱60支);

货号333“红叶伞”6箱(一箱60支);

半成品“红叶伞”640支,“红叶伞”伞架800支;

“红叶伞”外包装箱500个,“红叶伞”红色塑料内包装袋1711个,“红叶伞”透明塑料内包装袋18400个“红叶伞”伞顶圆形商标150张;

“红叶伞”售后吊牌127张;

“红叶伞”101货号合格证3129张;

“红叶伞”货号333合格证94张;

“红叶伞”货号305合格证124张;

“红叶伞”货号356合格8张;

豇叶伞吊牌232张,我听清楚了。

2018年12月22日,侦查员在南阳市光彩市场李某1处,搜查出货号356“红叶伞”15箱(每箱60支);

货号101“红叶伞”68箱(每箱40支)。

这些“红叶伞”是我经营的庐江县雨斯制伞厂生产后销售给李某1的,销售给李某1“红叶伞”的出厂价格分别是:货号356“红叶伞”一箱690元(每箱60支),一支11.5元,货号101“红叶伞”一箱400元(每箱40支)一支10元,从2018年3月-11月份我零零碎碎给李某1发了101红叶伞大概95箱(一箱40支)共3800支×10元=38000元,货号356的大概40箱(一箱60支)共2400支×11.5=27600元。

以上我卖给李某1红叶伞销售金额共65600元。

2018年12月22日,侦查员在南阳市镇平县贾宋街孟某处,搜查出型号101“红叶伞”28箱(一箱40支);

型号321“红叶伞”3箱(一箱60支);

型号522“红叶雨衣”1箱(一箱25个);

型号305“红叶伞”9箱(一箱70支);

型号305“红叶伞”11箱(一箱60支);

型号356“红叶伞”1箱(一箱60支);

型号334“红叶伞”1箱(一箱60支)这些“红叶伞”红叶雨衣是我经营的庐江县雨斯制伞厂生产后销售给孟某的,但是货号321、522、334这三种伞或雨衣不是我卖给孟某的,101/305/356是我卖给他的。

我发给孟某305的红叶伞有的一箱60支,有的一箱70支,这个是按客户要求装的,70支装的是为了省运费。

销售给孟某“红叶伞”的出厂价格货号305“红叶伞”1箱600元(一箱60支)一支10元,货号101“红叶伞”一箱412元(每箱40支)一支10.3元。

货号356“红叶伞”1箱600元(一箱60支)一支10元。

2018年4月份-11月份,我陆续卖给孟某101红叶伞40箱(一箱40支)共1600支×10.3=16480元。

货号356的45箱(一箱60支)共2700支×10元=27000元。

货号305的共40箱,70把的20箱=1400支×10=14000元,60把的20箱=1200支×10=12000元,305金额共计26000元,以上我卖给孟某红叶伞销售金额共69480元。

2018年12月22日,侦查员在洛阳市关林市场胡某处,搜查出货号305花色“红叶伞”29箱(一箱60支);

货号305格子“叶伞”19箱(一箱60支);

货号333“红叶伞”7箱(一箱60支);

货号101“红叶伞”86箱(一箱40支),这些“红叶伞”是我经营的庐江县雨斯制伞厂生产后销售给胡某的,销售给胡某“红叶伞”的出厂价格是货号305“红叶伞”1箱510元(一箱60支)支8.5元,货号101“红叶伞”一箱380元(每箱40支)一支9.5元。

货号333“红叶伞”1箱570元(一箱60支)一支9.5元。

2018年6月-11月份我给胡某总共发了2次101货号的红叶伞,第一次70箱,第二次40箱,共110箱(一箱40支),110箱×40支=4400支×9.5=41800元。

2018年9月-11月份,分2次发给胡某305格30箱,305花40箱共70箱(一箱60支)共4200支×8.5=35700元。

2018年10月份发给胡某货号333的红叶伞25箱(一箱60)共1500支×9.5=14250元。

以上我卖给胡某红叶伞销售金额共91750元。

经计算我给李某1、孟某、胡某销售金额共计65600+69480+91750=226830元。

除了河南地区孟某,胡某、李某1这几个地方,我还把生产的“红叶伞”销售到安徽宿州卖百货的张某,2018年9月15日我给他发了红叶伞货号101,3件。

2018年11月7日,货号101,4件。

共7箱×40支×9.72元=2595元。

2018年9月15日,我给湖北荆州的夏松发了红叶伞货号333,10箱×60支×10元=6000元。

我发往河南的假冒红叶伞和以上两家的销售金额为226830元+2595元+6000元=235425元,大概获利32000元。

我看过浙江省红叶制伞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书,浙江省红叶制伞有限公司鉴定我们庐江县雨斯制伞厂生产的红叶伞系假冒红叶伞,我经营的庐江县雨斯制伞厂没有股东,是我个人经营的。

我在安徽省庐江县振江印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的外箱和内盒,2017年的时候是联系的他们公司的分管经理李务农,他的电话是151××××0111,后来好像李务农不干了,2018年我联系的是他们公司的会计黄某,我平时也是跟她在微信上对账,她的微信号是×××(黄),他们公司私人账户是庐江农业商业银行,卡号:62×××29,姓名黄某。

他们公司的位置在庐江县开发区五里路。

我与黄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里面有你与安徽省庐江县振江印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交易信息2018年6-7月份的账单,其中6月29日红叶伞内盒规格290282×92,数量550只,单价2.25元,总价1237.5元。

2018年6月29日红叶伞彩箱,规格500×300×296,数量110只,单价9元,总价990元。

2018年7月14日红红叶伞,规格922×245×245,数量207只,单价6.36元,总金额1316.52元。

2018年7月18日红叶伞,922×245×245,数量90只,单价6.36,总金额572.4元。

2018年7月18日红叶伞外箱规格500×300×296,数量399元,单价9元,总金额3591元。

2018年7月18日红叶伞内盒,规格290×282×92,数量1995只,单价2.25元,总金额488.75元。

2018年3月22日红叶伞,规格922×240×240,数量214只,单价6.85元,总金额1465元。

2018年5月22日红叶伞外箱规格500×300×296,数量100只,单价9元,总金额900元。

2018年5月22日红叶伞内盒,规格290×282×92,数量500只,单价2.25元,总金额1125元。

现将2017年8月-2018年5月的账单交于你看是否属实。

2017年8月19日红叶伞总金额1260元,2017年8月19日红叶伞总金额480.675元。

2017年9月2日红叶伞总金额630元2017年10月10日红叶伞总金额765.9元2017年10月10日红叶伞彩箱总金额2700元。

2017年10月10日红叶伞内盒总金额337.5元2017年10月28日红叶伞总金额1380元。

2017年12月1日红叶伞总金额1445.9元。

这些都是我在安徽省庐江县振江印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的红叶伞外包装和内盒金额大概2.5万元。

红叶伞的吊牌和商标你是在叶继块那里做的,我注册的洪俊牌雨伞的商标也是他制作的,叶继块是浙江人,我没有见过他本人,他的电话是130××××7715,微信号×××微信昵称叶兰勇。

公安机关在2019年01月11日对我进行讯问,我所供述在叶继块那里制作的假冒红叶商标、吊牌等物的数量属实。

张某是安徽宿州的,她的电话是139××××8985,微信昵称:新华包装,他们店位置在宿州市埇桥区中山街。

2018年9月15日、11月7日我共给他发了7箱型号101的红叶伞共计2595元。

夏松是湖北荆州的我给他发了货号333的红叶伞10箱,共计6000元整。

夏松妻子在微信上给我要的货,他的手机号是186××××5882、186××××5180,店名叫鑫振户外有限公司。

马某是河南周口人,他的电话是17320137731、她老婆电话是155××××2300,我假冒注册红叶伞以来获利2000元左右,就没有挣什么钱。

(2)被告人郭叙森的供述与辩解雨斯制伞厂的位置在合肥市庐江县冶父山镇幸福村支部旁边。

伞厂老板是洪俊,他负责全厂的全面工作,我负责雨伞厂的生产和机器的维修工作,还有就是网上客户定制广告伞,我负责通过快递发货。

厂里制伞员工大概80多人,没有会计和出纳,主要生产的是洪俊牌雨伞。

伞的种类有折叠伞和直杆伞,这两种伞都有我们洪俊牌的商标,还有一种就是广告伞,是客户通过网络订购的,我们按照客户提供的广告语来制作,这种伞没有商标。

2018年12月22日10时许你们在庐江县雨斯伞厂搜查出大量的红叶牌雨伞(货号为101直杆伞、货号为305折叠伞、货号为333折叠伞)以及红叶牌雨伞的商标、雨伞骨架、包装箱和半成品红叶牌雨伞我都知道,2017年2月份我来到厂里的时候,就发现厂里有生产红叶牌的雨伞,我接手厂里的生产工作后,老板洪俊会交给我生产单,我按照生产单上的雨伞品牌、数量和货号进行生产工作。

我们生产红叶牌雨伞第一步我们把布裁成小的三角片,第二步把小三角片缝合起来制成雨伞的雏形,第三步在上边打上伞顶、伞带、伞珠,第四步将布和伞架缝合起来,第五步挂上红叶牌雨伞的商标,第六步我们把成品的红叶牌雨伞进行包装,包装箱上面都印有红叶牌雨伞的商标,我们生产的红叶牌雨伞种类是直杆伞和折叠伞(货号101的直杆伞、货号305的折叠伞、货号333的折叠伞),其中货号101的直杆伞每箱40支,外包装黄红相间的,正面印有红叶牌雨伞的商标以及“爱红叶秀自己”的字样,包装侧面印有货号单、执行标准号为GB/T23147-2008,厂家电话0579-852××××3,网址:Www.0579-852××××3,www.hongyesan.com。

com,厂家地址为:浙江省义乌市春晗南路169号。

货号305、333的折叠伞每箱60支,白色外包装,正面印有红色红叶牌雨伞的商标以及“爱红叶秀自己”的字样,侧面有货号单、执行标准GB/123147-2008,电话:0579-85261078/85180542,传真:0579-852××××3,网址:××厂家地址为:浙江省义乌市春晗南路169号,我们生产红叶牌雨伞面料都是从浙江、福建、广东等地采购的,和我们生产的洪俊牌雨伞的面料是一样的,伞顶、伞珠、伞带都是通用的,红叶伞的伞架、吊牌、包装箱都是老板洪俊采购的,在什么地方采购的我不知道,每次有客户需要红叶伞的时候,我的老板洪俊会给我下订货单,少的3、5箱,多的50多箱,具体数量我也不清楚,我只管生产不管销售,但是我知道有一些销往河南了。

我不知道我们厂制作的红叶牌雨伞出厂价格是多少。

我们庐江县雨斯制伞厂主要生产的是我们注册的商标洪俊牌雨伞,至于为什么要生产红叶牌雨伞,是否受浙江义乌红叶制伞有限公司委托进行生产,我不清楚,都是老板洪俊在操作。

我做雨伞行业有10年了,都在在温州、杭州、义乌等地外贸工厂做雨伞,我对雨伞这个行业也算清楚,我会修理制伞设备,后来又学习管理,2016在武汉一个朋友经营的雨伞店帮忙搞批发雨伞,通过一个朋友介绍,我到洪俊经营的庐江县雨斯制伞厂上班的,他是我老乡,他以前在庐江县洪鑫制伞厂上班,这个厂现在已经倒闭了。

我在厂里面主要负责生产和维修机器,大家都叫我厂长,这个红叶伞我2017年2月份来的时候,厂里面就已经在生产了,刚开始的时候制作数量不多,都是5箱、10箱的,2018年下半年生产的数量开始增多,货号101的红叶伞生产的最多,305、333的不多,我只记得货号101的红叶伞洪俊给洛阳胡某发了100多箱。

当我发现庐江县雨斯制伞厂里面生产有假红叶伞的时候,我问过洪俊厂里面怎么生产红叶伞,洪俊跟我说这些伞都是客人定制的做一点,我还告诉他违法的事情最好不要做,他当时没有回答我,我知道销售到南阳贾宋孟某、李山、还有洛阳胡某那里,别的就不知道了。

庐江县雨斯制伞厂生产假红叶伞的原材料,吊牌、雨伞架、包装箱都是老板洪俊采购的,包装箱的生产地应该是合肥本地生产的,他们运输包装箱的车辆是合肥牌照,吊牌是浙江温州一个姓叶的人做的,具体情况我也不是很了解。

2018年12月22日,公安机关在庐江县雨斯制伞厂内依法现场搜查出,货号101“红叶伞”245箱(一箱40支);

货号305“红叶伞”40箱(一箱60支);

货号333“红叶伞”6箱(一箱60支)半成品“红叶伞”640支,“红叶伞”伞架800支;

“红叶伞”外包装箱500个,“红叶伞”红色塑料内包装袋1711个,“红叶伞”透明塑料内包装袋18400个“红叶伞”伞顶圆形商标150张;

“红叶伞”售后吊牌127张;

“红叶伞”101货号合格证3129张;

“红叶伞”货号333合格证94张;

“红叶伞”货号305合格证124张;

“红叶伞”货号356合格8张;

豇叶伞吊牌232张,我都知道了。

2018年12月22日,侦查员在南阳市光彩市场李某1处,搜查出货号356“红叶伞”15箱(每箱60支);

货号101“红叶伞”68箱(每箱40支)。

现将现场扣押图片交给我看,由我确认,这些“红叶伞”是庐江县雨斯制伞厂生产后销售给李某1的。

2018年12月22日,侦查员在南阳市镇平县贾宋街孟某处,搜查出型号101“红叶伞”28箱(一箱40支);

型号321“红叶伞”3箱(一箱60支);

型号522“红叶雨衣”1箱(一箱25个)型号305“红叶伞”9箱(一箱70支);

型号305“红叶伞”11箱(一箱60支);

型号356“红叶伞”1箱(一箱60支);

型号334“红叶伞”1箱(一箱60支),这些“红叶伞”是我们庐江县雨斯制伞厂生产后销售给孟凡但是,货号:321、522、334这三种伞及雨衣好像不是我们厂生产的,其他几种都是我们厂生产后销售给孟某的。

2018年12月22日,侦查员在洛阳市关林市场胡某处,搜查出货号305花色“红叶伞”29箱(一箱60支);

货号305格子“红叶伞”19箱(一箱60支);

货号:333“红叶伞”7箱(一箱60支);

货号:101“红叶伞”86箱(一箱40支),现场扣押照片给我看,我确认这些“红叶伞”是我们庐江县雨斯制伞厂生产后销售给胡某的。

浙江省红叶制伞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书我看过了,浙江省红叶制伞有限公司鉴定我们庐江县雨斯制伞厂生产的红叶伞是假冒红叶伞。

我在庐江县雨斯制伞厂洪俊给我一个月8000元,我在厂里没有股份。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被告人洪俊、郭叙森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俊违法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郭叙森受洪俊雇佣,参与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亦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洪俊、郭叙森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郭叙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洪俊、郭叙森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对被告人郭叙森进行了社区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郭叙森表现一贯较好,同意接收进行社区矫正。

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手段、社会危害性、假冒注册商标数额、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一、二款、《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洪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羁押折抵十二日。

刑期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2021年6月21日止。

罚金已缴纳10万元,剩余5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郭叙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三、依法追缴被告人洪俊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4309元,并上缴国库。

四、依法追缴被告人郭叙森的违法所得,并上缴国库。

五、查获并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供犯罪所用财物,予以没收。

六、禁止被告人郭叙森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雨伞生产经营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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